(2017)鄂0606民初4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戢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4822号原告王某。被告戢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韬人民陪审员 陈忠友人民陪审员 吴 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艳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