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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4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戢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4822号原告王某。被告戢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韬人民陪审员  陈忠友人民陪审员  吴 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艳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