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6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云兰与重庆琅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兰,重庆琅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281号原告:王云兰,女,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军,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少波,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琅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4号33-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8296733P。法定代表人:杨昌琴,职务不详。原告王云兰与被告重庆琅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王云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云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王云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庆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