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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3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石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3757号原告:石坚,男,1952年4月2日生,回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邵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遇伯,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坚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石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凤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