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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4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章华东、章公平与浙江环球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章华东,章公平,浙江环球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民申40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章华东,男,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章公平,男,195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姚善挺、施益敏,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环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峰西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蔡明亮,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章华东、章公平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环球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终2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章华东、章公平申请再审称:一、环球公司未设立山东分公司及并未实质履行合同义务,再审申请人未实质享受设立山东分公司带来的合同利益。原审认定环球公司有权收取10万元承包费,错误。二、环球公司派驻章华东为山东“阳信科源生物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信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并不能作为山东分公司《经营承包协议》已履行的依据。三、在阳信公司应得的工程款536371元,因该公司破产导致仅收回81531.63元,造成454839.37元的亏损,应由作为合同相对方的环球公司承担。再审申请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对此并无过错,无承担责任之义务。四、至2008年10月21日,再审申请人已不拖欠环球公司任何款项,且环球公司在2008年11月25日的结算单中进行了明确的确认。五、退一万步讲,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环球公司提交意见认为章华东、章公平的再审申请缺乏依据与理由,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环球公司与章华东签订《经营承包协议》后,办理了出省及进鲁施工手续,以其名义与阳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交由章华东实际施工。此外,章华东以借条的形式对所欠承包款及其他债务作出了书面确认。因此,双方均已在实际履行《经营承包协议》,原审认定双方之间为承包关系,并无不当。关于承包费,章华东曾于2008年4月15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蔡明亮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属于支付山东分公司承包款)。”原审考虑到双方承包协议履行过程中,环球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成立山东部分地区分公司等,且合同在阳信公司破产清算后也已终止履行,据此酌情确定章华东支付环球公司承包费10万元及相应利息,符合本案实际。因本案双方之间为承包关系,章华东应返还环球公司对外垫付款项,并依约承担承接项目造成的损失。因此,章华东提出因阳信公司破产造成的亏损454839.37元应由环球公司承担的主张,缺乏依据。经审查,原审对于环球公司垫付款及利息的认定,也符合本案实际。至于章华东、章公平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材料,其中吴光旭的证人证言,经审核,吴光旭在一审已出庭作证,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符合法律规定。至于2008年11月25日的结算单,环球公司提出此系伪造,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结算单即使真实,其中载明的“山东法院判回工程款536371元”一项,事实上因阳信公司破产实际仅收回81531.63元,因此该结算单不能证明工程未亏损的事实。基于双方之间为承包关系,亏损自应由承包方承担,因此该结算单也不能证明章华东未欠环球公司款项的事实。至于“约欠18万元多”的便条,其内容也不能证明章华东、章公平提出的证明对象。此外,章华东、章公平在一、二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其在申请再审时提出,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章华东、章公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章华东、章公平的再审申请。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俞晓辉 审 判 员  张玉环 代理审判员  魏恒婕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颖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