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执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瑞雪、赵国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雪,赵国奎,索增勋,刘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1981号申请执行人张瑞雪,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垦利县。被执行人赵国奎,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索增勋,男,1967年3月25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刘炳英,女,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雪与被执行人赵国奎、索增勋、刘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款192695.83元可在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02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薄梦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