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执6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关于姚正中与杨永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正中,杨永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7执6434号申请执行人姚正中,男,汉族,1954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杨永惠,女,汉族,1947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姚正中与被执行人杨永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6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永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账号予以了冻结;同时,本院向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另外,本院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车辆管理所八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再者,本院通过工商信息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对外投资信息、分支信息。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以书面谈话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3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尔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17执64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学习审 判 员 杨代富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牛立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