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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曾美玲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曾美玲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财保13号申请人: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东莞市。负责人:曾庆光,主任。委托代理人:谢红生,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曾美玲,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门县。申请人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曾美玲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曾美玲在银行账户存款,财产保全金额60000元。申请人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自愿以现金60000元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做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美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县支行62×××06账户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23日止)。案件申请保全费620元,由申请人曾美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邓秀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紫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