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人民政府与曲振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冻结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人民政府,曲振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549号申请人: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栗敏,乡长。委托代理人:管威,吉林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事项为参与庭审、辩论、代收法律文书。被申请人:曲振东,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申请人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人民政府诉被申请人曲振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曲振东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人民政府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曲振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的账号为×××的存款6216.15元。案件申请费82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凤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奕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