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与王永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王永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508号原告: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付井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700655831。法定代表人:StevenClaySchiller斯蒂文·克雷·席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卫礼、卢锋,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分别为14116201110989184、14116200410543437。被告:王永波,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73元(已减半收取),由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永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