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寺信用社申请执行王玉娜、刘丽敏、都卫勇、连波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寺信用社,王玉娜,刘丽敏,都卫勇,连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寺信用社。被执行人王玉娜。被执行人刘丽敏。被执行人都卫勇。被执行人连波。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寺信用社申请执行王玉娜、刘丽敏、都卫勇、连波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玉娜、刘丽敏、都卫勇、连波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娜、刘丽敏、都卫勇、连波在金融机构存款16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