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登先与叙永县黄坭乡人民政府、叙永县黄坭乡林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登先,叙永县黄坭乡人民政府,叙永县黄坭乡林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477号原告:李登先,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波,叙永县两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叙永县黄坭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叙永县黄坭乡街村。法定代表人:刘强,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雪峰,叙永县黄坭乡司法所负责人。被告:叙永县黄坭乡林场,住所地:叙永县黄坭街村。负责人:刘立均。原告李登先与被告叙永县黄坭乡人民政府、叙永县黄坭乡林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2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登先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登先自愿撤回对被告被告叙永县黄坭乡人民政府、叙永县黄坭乡林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登先撤诉。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计1085元,由原告李登先负担。审判员 张书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万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