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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陶彩琴诉被告郭苏伟、范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彩琴,郭苏伟,范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959号原告陶彩琴。被告郭苏伟。被告范宇清。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陶彩琴诉被告郭苏伟、范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彩琴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彩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彩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为2850元,财产保全费1988元,共计4838元,由原告陶彩琴承担。审 判 长  陈 静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人民陪审员  肖曙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