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12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宁波福懋油脂有限公司与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福懋油脂有限公司,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920号原告:宁波福懋油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610263692X)。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587弄15号3#楼029幢8-1-08。法定代表人:林鑫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时艳,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8277082556XL)。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杨村桥镇百旗街42号。法定代表人:朱祖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福懋油脂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福懋油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7元,减半收取1188.5元,由原告宁波福懋油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鲍根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