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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7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栋与徐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栋,徐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2民初7738号原告:张栋,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济南市。被告:徐鹏,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济南市。原告张栋诉被告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鹏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借款93000元;2、被告支付利息42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徐鹏因家中有事,从原告张栋处借走93000元,被告徐鹏当场向原告张栋写下借条二份,被告徐鹏父亲徐宗福在场认可。到还款日之后,被告徐鹏一直未偿还,原告张栋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被告徐鹏缺席,未答辩。原告张栋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借条2份,证明被告徐鹏向原告张栋借款共计93000元的事实;证据2、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1宗,证实原告张栋有支付能力,原告张栋当时手头也有现金,又从银行取了一部分钱,然后一并借给了被告徐鹏。因被告徐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于原告张栋的陈述及举出的相关证据,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徐鹏向原告张栋借款,并为原告张栋出具载明借款数额的借条,被告徐鹏理应及时足额返还借款,久拖不付,构成违约,故对原告张栋要求被告徐鹏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鹏未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款,应支付原告张栋自借款期满之日起占用借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原告张栋主张以93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一年的利息为4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栋借款本金93000元。二、限被告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栋利息4200元。如果被告徐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0元,由被告徐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增磊人民陪审员  张炳华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