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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永莺与卢铭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莺,卢铭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1557号原告:林永莺,女,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卢铭俤,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林永莺与被告卢铭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林永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林永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林永莺负担。审判员 盛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冰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