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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青岛友顺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与青岛弘邦正融商贸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友顺代理记账有限公司,青岛弘邦正融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4号原告:青岛友顺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赵文,经理。被告:青岛弘邦正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吴俊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友顺代理记账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弘邦正融商贸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友顺代理记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友顺代理记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范少恒审 判 员  刘伟伟人民陪审员  李小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