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3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3526徐金兰与北京市婉睿服装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兰,北京市婉睿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526号原告:徐金兰,女,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军(系原告儿子),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告:北京市婉睿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和义西里北街8号697室。法定代表人:吴晓柳。原告徐金兰诉被告北京市婉睿服装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徐金兰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金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兰撤诉。案件受理费94,减半收取计47元,由原告徐金兰负担。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婷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