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钱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钱政,XX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81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芦林大转盘。法定代表人:夏连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钱政,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XX华,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玉山县。本院在执行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钱政、XX华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钱政、XX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钱政、XX华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红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