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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布和与朝格巴雅尔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和,朝格巴雅尔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1民初2310号原告:布和,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职工,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振华,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格巴雅尔,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蒙古族,职工,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布和与被告朝格巴雅尔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布和的委托代理人张振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朝格巴雅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朝格巴雅尔立即给付垫付款367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撤回对被告主张的于2014年11月3日在石桂玲处偿还本金及利息5500元的起诉,原告将另行起诉主张。现要求判令被告朝格巴雅尔给付垫付款312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3日,由我和被告朝格巴雅尔提供担保,扎木苏向债权人邵卫军处借款50000元。因扎木苏未能如期偿还,邵卫军将我和扎木苏及被告起诉至法院。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内0421民初11740号民事调解书,现我为被告垫付了31200元。2014年11月3日,扎木苏在石桂玲处借款10000元,我和被告为其提供担保,因扎木苏和被告未能如期偿还,我为其垫付11100元。综上,我为被告垫付了36750元。被告朝格巴雅尔未作答辩,亦未提举任何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6)内0421民初11740号民事调解书”一份、收款收据一枚,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进行质证。因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特征,本院确认其为有效证据。据此,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11月3日,扎木苏由本案原告布和和被告朝格巴雅尔为其提供担保向邵卫军借款50000元,定于2015年9月2日还款,约定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并为邵卫军出具了借条一枚。此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保证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故债权人邵卫军于2016年11月30日将扎木苏和本案原告布和、被告朝格巴雅尔诉至本院,要求扎木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59000元,同时要求布和、朝格巴雅尔承担保证责任。该案审理中,邵卫军撤回了对扎木苏的起诉。2017年1月12日,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布和、朝格巴雅尔于2017年1月15日前偿还邵卫军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0500元,本息合计60500元,(利息计算方法:50000元×20‰×10个月=60500元,自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1月15日)。如逾期,则从逾期之日起,按月息20‰计算利息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二、布和、朝格巴雅尔于2017年1月15日前给付邵卫军保全费670元。案件受理费1275年,减半收取637.50元,由被告布和、朝格巴雅尔承担。调解后,本案原告于2017年2月4日向邵卫军交付了案款62400元。并由邵卫军为布和出具了收款收据一枚。本案原告为此获得追偿权。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布和、被告朝格巴雅尔为扎木苏提供担保,扎木苏向邵卫军借款的事实属实。而借贷双方也并没有对原、被告两名担保人明确约定保证份额,依照相关担保法的规定,该二人对扎木苏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已经履行了保证责任,向扎木苏垫付了62400元,故原告要求另一连带担保人被告承担1/2垫付款312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朝格巴雅尔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裁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朝格巴雅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布和承担保证责任的款项31200元;二、驳回原告布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9元,减半收取359.50元,邮寄费44元,均有被告承担。保全费23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且未提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阿力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