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民终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谭吉洲与王淑玲健康权纠纷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吉洲,王淑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民终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吉洲,女,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贾家店农场三分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玲,女,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贾家店农场三分场。上诉人谭吉洲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1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谭吉洲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吉洲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吉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谭吉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毅审判员 韩智伟审判员 姜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