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李雨来、秦卫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李雨来,秦卫红,李洪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076号原告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路建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洪波,男,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滑县。系原告单位上官支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高晓阳,男,1989年2月8日生,汉族,住滑县。系原告单位风险专员。被告李雨来,男,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秦卫红,女,1978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李洪兵,男,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雨来、秦卫红、李洪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雨来、秦卫红、李洪兵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俊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