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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李雨来、秦卫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李雨来,秦卫红,李洪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076号原告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路建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洪波,男,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滑县。系原告单位上官支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高晓阳,男,1989年2月8日生,汉族,住滑县。系原告单位风险专员。被告李雨来,男,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秦卫红,女,1978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李洪兵,男,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雨来、秦卫红、李洪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雨来、秦卫红、李洪兵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俊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