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岳强与李金国、刘占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强,李金国,刘占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89号申请执行人岳强,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图们市新华街。被执行人李金国,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延边图们供电分公司职工,住图们市向上街。被执行人刘占疆,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延边图们供电分公司职工,住图们市向上街。申请执行人岳强申请执行李金国、刘占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7)吉2402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岳强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李金国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图们支行有工资账户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该账户已被(2017)吉2402执82号案件冻结。而被执行人刘占疆的工资账户已被本院民事审判庭保全。经申请执行人岳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李金国、刘占疆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金成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