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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唐凡与陕西聚力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凡,陕西聚力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754号申请执行人唐凡,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聚力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唐凡与被执行人陕西聚力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6]72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凡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凡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唐凡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唐凡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75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