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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冯亮亮、江西盛太阳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亮亮,江西盛太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2执58号申请执行人:冯亮亮,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江西盛太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双港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3197925-9。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亮亮与被执行人江西盛太阳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亮亮于2017年4月19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洪民三终字第179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南平代理审判员  计银波代理审判员  张羽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