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少会与被告张志彬、安盛天平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会,张志彬,安盛天平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634号原告:张少会,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保定市。被告:张志彬,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保定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定市。负责人:刘永河,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张少会与被告张志彬、安盛天平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少会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少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661元,由原告张少会负担。审判员 刘大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远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