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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晋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26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晋生,男,1971年3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晋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2000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4月13日因敲诈勒索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5月27日因吸毒、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7年2月6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刘晋生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晋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刘晋生至本市迎泽区柳巷中昌大厦楼前便道,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撬坏电动自行车电门锁,窃取被害人郝某停放在此的黄白色相间赛克牌电动车一辆,逃离过程中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晋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户籍证明,前科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刘晋生的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晋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晋生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晋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郝志亮人民陪审员  聂志杰人民陪审员  靳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亚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