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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黄山恒鹰实业有限公司与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恒鹰实业有限公司,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140号申请执行人:黄山恒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杭文,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冰,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黄山恒鹰实业有限公司与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另案查封且正处于评估拍卖中,除此之外,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学明审判员  关晓梅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银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