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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宋维章和罗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维章,罗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045号原告宋维章,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罗强,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原告宋维章诉被告罗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宋维章诉称,其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6月原告和被告口头协议,由原告帮被告赊购其承揽的武山县宁远新城小区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但之后被告未能按约定向原告付款。嗣后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宋维章武山宁远新城设备款、线材款,小写:112000元,大写:壹拾壹万贰仟元整,注:于2015年4月30日之前付清所有款项,欠款人:罗强。”但经原告多次催要款项,被告均不付款,故诉至本院,被告罗强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蓬溪县三凤镇交通北路11号平房20号。原告诉状中所列的被告地址为兰州市城关区大雁滩2497号,经本院查找被告并不在原告诉状中所列地址居住,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在此居住,因此原告诉状中所列的被告的地址并非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的住所地在四川省蓬溪县三凤镇交通北路X号平房X号,故本案应由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宋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金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