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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5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丁素琴与魏玉峰、孙荣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素琴,魏玉峰,孙荣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535号之二原告:丁素琴,女,196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告:魏玉峰,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孙荣丽,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博山区,现被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素琴诉被告魏玉峰、孙荣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素琴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00元,保全费500.00元,均由原告丁素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雪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爱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