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执民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月湖支行、宁波国海新颖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月湖支行,宁波国海新颖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甬执民字第95-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月湖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号。负责人:邱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国海新颖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市莼湖镇工业区块(牌门村)。法定代表人:谢海明,该公司董事长。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月湖支行(以下简称鄞州月湖支行)与宁波国海新颖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4)浙甬商外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国海公司应向申请人鄞州月湖支行返还借款人民币27000000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国海公司到期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国海公司名下位于奉化市莼湖镇翁岙工业园区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奉化市字第008-××8、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奉国用2008第09-2624号)予以拍卖,但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17年3月2日根据申请执行人鄞州月湖支行申请对上述房地产进行变卖,也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鄞州月湖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该抵押房地产及地上无证建筑以人民币16780000元的价格抵偿债务。债务抵偿后对于剩余的10220000元贷款本息,本院经调查后被执行人国海公司无其他房地产记录、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对外投资信息。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鄞州月湖支行提供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国海公司名下位于奉化市莼湖镇翁岙工业园区的房地产作价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鄞州月湖支行后,本案尚有10220000的贷款本息未履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鄞州月湖支行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 强审判员 徐京波审判员 宁 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