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党新兵与卢德、瓜州县新合供销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新兵,卢德,瓜州县新合供销社有限责任公司,张艳,殷生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506号原告:党新兵,男,个体工商户,住瓜州。被告:卢德,男,出生年月不详,住瓜州。被告:瓜州县新合供销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号:MA71XH2N8。法定代表人:李积学地址: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瓜州大道87-22号。被告:张艳,女,出生年月不详,住瓜州。被告:殷生军,男,出生年月不详,住瓜州。原告党新兵与被告卢德,瓜州县新合供销社有限公司,张艳,殷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党新兵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新兵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党新兵负担(已预交)。审判员崔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唐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