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与恩施市福星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恩施市福星城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172号原告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胡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恩施市福星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福星城3-2104室。负责人王虞茗,该业委会主任。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与被告恩施市福星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该案中,原告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以被告主体暂未确定为由,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1元(已减半交纳),由原告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 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