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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7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曲顺志与贺振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顺志,贺振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7096号原告:曲顺志,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21日,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振锋,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13日,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曲顺志诉被告贺振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曲顺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曲顺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84元减半收取1892元,由原告曲顺志承担。审 判 长  李 钊审 判 员  孙志博人民陪审员  王占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张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