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7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曲顺志与贺振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顺志,贺振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7096号原告:曲顺志,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21日,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振锋,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13日,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曲顺志诉被告贺振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曲顺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曲顺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84元减半收取1892元,由原告曲顺志承担。审 判 长 李 钊审 判 员 孙志博人民陪审员 王占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张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