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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5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克江、徐长平、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克江,徐长平,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5879号申请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苏长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启余,公司职工被告孙克江,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徐长平,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学院南路29号名人世家。法定代表人孙克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克江、徐长平、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6年12月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2月10日本院干警与申请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姜启余谈话了解到诉讼过程中已经保全孙克江名下房产一套。2016年12月12日本院执行干警收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公函请求将孙克江所有的位于新浦区学院路29号华航名人世家A4-1号楼房产处置权移送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函复。2017年4月17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影像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 熠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修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