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林诉被告魏安宏、秦小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林,魏安宏,秦小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1750号原告吴林,男,1956年10月3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魏安宏,男,1947年6月24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告秦小兵,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原告吴林与被告魏安宏、秦小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宝成审 判 员 韩 菲人民陪审员 谭德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