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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林诉被告魏安宏、秦小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林,魏安宏,秦小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1750号原告吴林,男,1956年10月3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魏安宏,男,1947年6月24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告秦小兵,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原告吴林与被告魏安宏、秦小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宝成审 判 员  韩 菲人民陪审员  谭德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