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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兰云与祝国红、崔丽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兰云,祝国红,崔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2874号申请执行人刘兰云,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祝国红,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崔丽,女,46岁,汉族,职工,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刘兰云与被执行人祝国红、崔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4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兰云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兰云与被执行人祝国红、崔丽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兰云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4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清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明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