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戚文荣、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长兴分区管理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文荣,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长兴分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958号申请执行人:戚文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倩,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长兴分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峰,系该管理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民终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长兴分区管理委员会银行存款或收入336131.56元,或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厚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