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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5财保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邱俊云与袁国福、袁国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俊云,袁国福,袁国和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5财保5号之一申请人:邱俊云,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安县。被申请人:袁国福,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安县。被申请人:袁国和,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安县。申请人邱俊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申请人邱俊云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邱俊云撤回对被申请人袁国福、袁国和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喻素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