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胡金兵、刘玉凤与刘玉凤、昝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兵,刘玉凤,昝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338号原告:胡金兵,性别:××,住湖北省房县。被告:刘玉凤,性别:××,住湖北省房县。被告:昝娥(系被告刘玉凤之性别:××),性别:××,住湖北省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兵与被告刘玉凤、昝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金兵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金兵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胡金兵负担。审判长 周兆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