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大连市甘井子区润添啤酒批发部与王秀君、被告徐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甘井子区润添啤酒批发部,王秀君,徐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4民初196号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润添啤酒批发部,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经营者:谢梅英,住辽宁省大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涛,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君,住辽宁省大连市。被告:徐庆,住辽宁省大连市。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润添啤酒批发部与被告王秀君、被告徐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润添啤酒批发部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秀君、被告徐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当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3年起向被告王秀君供应啤酒,起初一直合作很顺利,但从2015年开始,被告王秀君迟迟不给原告结清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秀君出具《欠条》一份,写明被告王秀君仍欠原告145000元货款未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共同经营尚膳坊饭店,本案债务应为二被告共同债务,二被告应该共同还款,故诉至法院。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出庭。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3年起向被告王秀君供应啤酒,但被告王秀君未结清货款。2016年1月30日,原告催要货款,被告王秀君出具了一份《欠条》,其内容为:今有王秀君欠大连市甘井子区润添啤酒批发部2013年7月—2015年2月份啤酒款共计145000元(壹拾肆万伍仟元整)。付款方式:分四次还清。2016年2月28日还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2016年3月28日还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年,2016年4月28日还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2016年5月28日还40000元(肆万元整)。欠款人:王秀君,2016年1月30日。被告王秀君签名,并在名字上和款项数额145000元上按手印。书写欠条后,被告王秀君至今未付款。另查,被告王秀君和被告徐庆于1996年11月5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起诉状、《欠条》、《出库单》、《入库单》、《送货单》、婚姻登记记录查询单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且经本院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秀君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出库单、入库单、送货单及欠条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王秀君之间存在原告向被告王秀君供货、被告王秀君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王秀君给付所欠货款145000元的主张,根据原告提供的有被告王秀君签名的欠条以及出库单、入库单和送货单,可以证明被告王秀君尚欠原告货款145000元未付,其理应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王秀君给付货款145000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徐庆给付货款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欠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徐庆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秀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润添啤酒批发部货款145000元;二、被告徐庆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共同负担,给付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文丹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