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朝英和陆月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朝英,陆月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张朝英,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广南县人,住文山市。被执行人陆月羞,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广南县人,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张朝英和陆月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陆月羞已经和解履行完毕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文马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文马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红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