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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朝英和陆月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朝英,陆月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张朝英,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广南县人,住文山市。被执行人陆月羞,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广南县人,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张朝英和陆月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陆月羞已经和解履行完毕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文马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文马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红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