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行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海龙龙江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2行终7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海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上诉人刘海龙不服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1行初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海龙上诉称,本案龙江镇人民政府是适格的被告,根据黑龙江省政府文件黑政发(2006)90号《关于全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中共龙江县委办公室文件龙办发(2005)12号《关于龙江县农牧场划归乡镇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龙南畜牧场、龙北良种场、县粮种繁殖场划归龙江镇人民政府管理,机构设置由镇长兼任农牧场场长,龙北良种场的人、财、物均归龙江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支配,包括场子的公章都归龙江镇人民政府保管使用,龙江镇人民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上诉人刘海龙系本案适格的原告,上诉人刘海龙系原龙北良种场农工,上诉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诉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刘海龙起诉要求龙江镇人民政府补办五险一金手续,赔偿未给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损失、参加工作一个月至一年没有订立合同,赔偿二倍工资损失,赔偿上诉人因龙江镇人民政府不执行劳动法规定,给上诉人造成的上访损失,要求退还土地承包费(包含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虽然上诉人主张其系原龙北良种场农工,现原龙北良种场已划归龙江镇人民政府管理,但上诉人刘海龙的诉请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桂荣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宋艳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