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刘科与孙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科,孙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397号原告:刘科,男,汉族,农民。被告:孙林,男,汉族,农民。原告刘科与被告孙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刘科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科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科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徐升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