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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刘科与孙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科,孙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397号原告:刘科,男,汉族,农民。被告:孙林,男,汉族,农民。原告刘科与被告孙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刘科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科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科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徐升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