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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11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黄朝明与曾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朝明,曾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558号申请人:黄朝明,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申请人:曾玉华,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朝明诉被申请人曾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朝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曾玉华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朝明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曾玉华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金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