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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4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伟英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伟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604执4416号被拘留人:章伟英。本院在执行陈立淼与浙江巴士卡汽车电子有限公司(2016)浙0604执4416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章伟英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