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苏州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馆陶县某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馆陶县某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馆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馆陶县某轴承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苏州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与馆陶县某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馆陶县某轴承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金超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李元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