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与逄华、吴永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逄华,吴永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383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住所地博山区西冶街*号。主要负责人:丁修凯,行长。被告:逄华,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吴永慧,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诉被告逄华、吴永慧金融借款合同���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刘艳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