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吴云云与熊献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云,熊献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5民初394号原告吴云云,男,汉族,1989年3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熊献生,男,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云云与被告熊献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云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按照简易程序收取25元,由原告吴云云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晓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古思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