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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白春梅与王长发、王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春梅,王长发,王春,王翠花,王丽娜,樊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994号原告白春梅,女,蒙古族,退休职工,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张海军(原告之子),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长发(又名王利军,王春次子),男,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春,男,满族,农民,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翠花,女,满族,农民,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丽娜(王春之女),女,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樊彦林,男,汉族,退休职工,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春梅杨诉被告王长发、王春、王翠花、王丽娜、樊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春梅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长发、王春、王翠花、王丽娜、樊彦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春梅撤回对被告王长发、王春、王翠花、王丽娜、樊彦林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春梅撤回对被告王长发、王春、王翠花、王丽娜、樊彦林的起诉。审判员  卢士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利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