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潘全亮与陈兵、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全亮,陈兵,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1487号原告:潘全亮,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陈兵,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张明,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原告潘全亮与被告陈兵、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3日立案。原告潘全亮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全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3元,减半收取496.5元,由原告潘全亮负担。审判员 马春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颖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使用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1)驳回起诉;(1)保全和先予执行;(1)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中止或者终结诉讼;(1)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